[全国]官方解读丨门诊共济使用个人账户,不是“共用医保凭证”
发布人:wangjin时间:2022-02-09阅读:1143次
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目的是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近期,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制度的实施办法》,自2022年7月起实施个人账户改革,统筹提高门诊报销待遇。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天津市医保局作出官方解读,明确提出,共济使用个人账户不是“共用医保凭证”。
参保人员看病就医还得用本人医保凭证
门诊共济改革前,个人账户仅能用于本人在看病就医中使用,不能在家庭间共济使用,个人账户累积较多,使用效能不高。
门诊共济改革后,自2022年7月起,个人账户可以在家庭成员间共济使用,即,可以用于支付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医院看病就医,或在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等。不过,家庭成员间共济使用个人账户,并不是“家庭共用医保卡”或是“家庭共用门诊报销额度”。参保人员看病就医还得使用本人医保凭证,不得冒用家属医保卡,避免盗用、冒用医保卡,构成欺诈骗保。
目前,天津市正在全力开发医保信息系统,支撑政策落地。初步考虑,由本人自行绑定或解绑父母、子女、配偶。在开通线下渠道的基础上,将及时开通线上渠道,让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具体操作办法将适时向社会发布。
个人账户资金不是“现金补贴”
个人账户资金是医疗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看病就医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的资金,并不是“现金补贴”,也不是“门诊报销额度”。
目前,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单位缴费比例10%、个人缴费比例2%)参保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其中,在职人员每月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不满70周岁、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工人分别按照每月40元、50元、60元标准划入个人账户。举例,小张每月医保缴费基数5000元,每月个人账户记账100元(5000元×2%);李大爷65岁,已退休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每月个人账户记账40元,全年480元。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单位或是个人缴费比例8%)参保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可买医保报销范围外自费药
改革前,天津市个人账户不能用于支付医保报销范围外的自费药品、检查费用,也不能用于购买医疗器械、医用耗材。
改革后,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除主要用于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看病购药发生的医保报销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费用外,还可以用于购买医保报销范围外的自费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费用,便捷参保人员就医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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