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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河南发文 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

发布人:henanch123时间:2021-11-25阅读:2313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为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河南省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河南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下列人员(不含在校学生,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企业养老保险: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型就业形态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国家和河南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通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的缴费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延长缴费。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待遇领取地在河南省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具体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83号)规定执行。

  《通知》提出,方便参保缴费办理。线下就近办: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厅或社银一体化服务网点,就近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等业务。线上自助办: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登录或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登录“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个人办事通道;或通过“河南社保”APP、“豫事办”APP、支付宝中的豫事办小程序等线上渠道自助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完成参保登记后,可通过河南税务APP、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微信(城市服务)、银联云闪付等线上渠道自助办理缴费;或就近选择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大厅、银行网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通知》要求,畅通关系转移接续。灵活就业人员在河南省范围内流动就业时,不再办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直接在新就业地建立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受“4050”年龄限制,具体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2号)规定执行。其中,非河南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在河南省参保的,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按有关规定需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通知》明确,保障养老保险权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待遇领取地不在河南省的,由其待遇领取地按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待遇领取地在河南省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基本养老金。按照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按照规定参与河南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遗属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按规定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遗属待遇计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适应新业态经济发展要求,把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同,确保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持续推进人社领域快办行动和“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压缩时限,促进服务提质增效挖潜。各级税务部门要不断推进缴费服务的智能化、精细化、个性化,持续优化、完善“以线上缴费为主、自助设备为辅、办税服务厅兜底”的立体化缴费服务,确保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到更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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