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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 铜陵市出台《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向新市民覆盖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4-12阅读:2252次

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扎实做好我市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向新市民覆盖工作,加快适应新型城镇化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新要求,改善新市民家庭住房条件,铜陵市总结以前的成功做法,近期,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向全市印发了《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向新市民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和保障措施。

《意见》明确,铜陵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新市民的工作目标是力争通过2-3年的努力,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市得到全面实施,做到制度应建尽建,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使得包含进城农民工在内的新市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明显增强。

《意见》规定,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个人均应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范围,其中包括: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中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公企业和社团及其在职职工;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在职职工;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鼓励和支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凡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实行劳务代理的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人员,单位都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意见》对进城务工人员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均作了相应的规定,鼓励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贷款后正常缴存的,可获得贷款利息10%利率补贴。对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回农村从事生产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政策。

       《意见》还明确,要充分发挥市政府成立的市住房公积金制度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区及开发园区共同参与的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的工作;落实市直机关各部门的相关责任,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商“多证合一”、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增加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条款到行政执法等方面均明确了部门的责任,从而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向新市民覆盖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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