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提供证据,还能认定加班吗?最高院、人社部明确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1-09-18阅读:1856次
随着无偿加班现象的泛滥,因加班费引发的诉讼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加班不给加班费的做法,肯定是违反劳动法的!但加班费怎么给?加班的事实怎么举证?
这些问题很多人都有困惑。
人社部、最高法近日联合发布的,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
其中一个案例显示——
林某于2020年1月入职某教育咨询公司,月工资为6000元。2020年7月,林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加班费10000元。
林某主张其工作期间每周工作6天,并提交了某打卡APP打卡记录(显示林某及某教育咨询公司均实名认证,林某每周一至周六打卡;每天打卡两次,第一次打卡时间为早9时左右,第二次打卡时间为下午6时左右;打卡地点均为某教育咨询公司所在位置,存在个别日期未打卡情形)、工资支付记录打印件(显示曾因事假扣发工资,扣发日期及天数与打卡记录一致,未显示加班费支付情况)。
某教育咨询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主张林某每周工作5天,但未提交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林某加班费10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
这起案例告诉我们——
劳动者已完成加班事实,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
我国法律对加班举证和加班费的问题
是有明文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从上述条款可知,
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
有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
或就相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
掌握管理提供证据。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而不提供有关证据的,
可以推定劳动者加班事实存在。
因此,虽然林某提交的
工资支付记录为打印件,
但与实名认证的APP打卡记录
互相印证,
能够证明某教育咨询公司
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某教育咨询公司虽然不认可
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但未提交反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这里提醒小伙伴们,
劳动者想要在各类争议中获得支持,
就必须在日常工作中关注自己的权益,
留心保存各种与工作有关的材料、实物等,
当维权需要时才能拿出足够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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