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 工伤保险费可补缴,但已发生的费用不可补支
发布人:gxch12333时间:2021-09-03阅读:1355次
案例
分析
案 情
某公司职工刘某上班期间因机械伤害导致工伤,花去17万余元医疗费用并落下六级伤残。
刘某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公司发现由于工作失误,没有为刘某办理工伤保险便立即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手续、补缴费用。之后公司要求社会保险部门承担全部待遇。
那么这种情况,费用应该
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吗?
分 析
这种情况
不应该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全部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
因工受伤的,
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
因工死亡的,
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综上,刘某的17万余元医疗费用
发生在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前 ,
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应由公司承担。
当然
公司为刘某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则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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