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 上班路上折返回家拿东西,算不算“上下班途中”?
发布人:gxch12333时间:2021-09-02阅读:1329次
案 情 简 介 廖某是某烟草公司的送货员。2021年1月的一天早晨7点半,她骑电动车去烟草公司上班。刚出门没多远,突然想起没带手套和包,便折返回家去拿,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廖某右腿受伤。事后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廖某对该事故没有责任。烟草公司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廖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能否被确认为工伤呢? 处 理 结 果 人社部门对廖某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 案 件 分 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的关键在于,能否认定廖某上班途中折返回家拿手套和包的路途属于“上下班途中”。 当地人社部门分析认为,廖某的这段路途应认定为属于“上下班途中”,理由如下: 第一,廖某从事送货员工作,她的主要工作是到各营业点送货,期间需要搬运货物,由于天气寒冷,手套是必不可少的。她在上班途中发现忘带手套当即折返回家去拿,属于与工作有关的合理需求,与上班目的存在紧密联系。 第二,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廖某回家与上班的路线方向相反,似乎是偏离了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但她上班途中发现忘带手套当即折返回家,这个过程具有不间断的连续性,并且其事发地点也未偏离工作单位与住处之间的合理路线,因此应属于上班路途中。 (作者:伊长专 山东省汶上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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