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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哪些不能?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19-04-09阅读:3148次

哪些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哪些争议不能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解决?

(1)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争议;(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以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争议;(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争议;(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争议;(5)用人单位与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的争议;(6)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7)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争议;(8)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方与受雇人之间的争议;(9)劳动者因对原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按安置方案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发生的争议;(10)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争议。

 

特别注意的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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