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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广西社保局——异地就医,想了解的都在这里

发布人:gxch12333时间:2018-11-08阅读:11667次

随迁养老的爸妈、

被派驻到异地工作的你、

本地无法确诊需要转诊的伙伴、

在外地突发疾病的亲,

关于异地就医的那些事儿……

现在为大家一一解答!

 

问题一:我目前在外地,准备要住院了,怎么办?

答:异地就医的流程是“先备案、选定点就医、持卡结算”。

(一)先备案:参保人在外地住院前,需联系参保地社保局事先备案。

(二)选定点就医:参保人可选择备案地开通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注:转外诊治人员需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持卡结算:出院时,参保人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问题二:最近接到单位通知,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要及时备案。哪些人可以办理备案手续?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1.连续在统筹地区以外居住或工作3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包括: ①户籍迁入定居地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②长期异地居住的人员;③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

2.因统筹地区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的转诊人员。

3.探亲、旅游、异地居住不超过3个月因急诊住院的参保人员。

 上述人员均须先备案后就医;急诊住院的可先入院,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联系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备案。

 

问题三:怎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答:异地就医备案的办理方式:

1.窗口办理: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自治区社保局业务大厅办理。

2.网上办理: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可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s://www.gxhrss.gov.cn的网上服务大厅自助办理。

 

问题四:我准备随孩子到外地长期居住,办理备案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连续在统筹地区以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供异地居住证明(如本人或亲属的异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材料、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办理。

 

问题五:我户籍在上海,退休了一直在上海生活,办理备案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参保人员,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供本人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办理。

 

问题六:我在广西参保,公司准备派我到广州工作,办理备案需要材料?

答:连续在统筹地区以外工作3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供单位外派工作证明原件、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办理。

 

问题七:我是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本地医院建议转到上海的医院治疗,要办什么手续?

答:参保人员在自治区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转外诊治的,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联系自治区社保局办理。目前自治区本级指定的具有转诊资格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7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妇幼保健院、广西骨伤医院。

问题八:我此前备案到外地了,现在备案地的医院建议我转外治疗,怎么办?

答:自治区本级已办理异地备案的参保人员,需转备案地以外诊治的,应当从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联系自治区社保局办理备案手续,超过办理转院备案期限的,应当重新出具转院证明。

(1)申报材料: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社会保障卡、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办理方式:

①窗口办理:自治区社保局业务大厅。

②传真或邮件办理:

       传真:0771-5893931;

       邮箱:gxybydba@126.com。

 

问题九:我已经办理转外诊治备案,有效期多长?

答:转院治疗从自治区社保局办理转院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超过3个月的,凭就诊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疾病证明再次办理转院手续。

 

问题十:我是单位专管员,怎么帮助单位职工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答:参保单位集中办理5人以上(不含5人)异地居住(工作)备案的,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单位)》原件和电子文档办理。

 

问题十一:如果在外地时间不足3个月的,如何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答:到外地出差、学习、探亲、休假时间不足3个月(含3个月),因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需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联系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备案。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提供《入院记录》、社会保障卡、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资料办理。

办理方式:

①窗口办理:自治区社保局业务大厅。

②传真或邮件办理:

       传真:0771-5893931;

       邮箱:gxybydba@126.com。

 

问题十二:如何办理取消异地就医备案?

答:异地备案人员回到参保地居住或工作的,需办理取消异地就医备案。

 

1.个人办理的:填写《异地就医备案取消表》,并提供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办理。

2.参保单位集中办理5人以上(不含5人)异地居住(工作)备案取消的: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取消表(单位)》,原件和电子文档办理。

 

问题十三:办理长期异地备案是否需要选择指定几个定点医疗机构?

答:长期异地备案已实行备案到就医地,备案时不用选择医疗机构,备案后可自主选择就医地(包括所在市、县、区)任意1家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已取得门诊特殊慢性病资格的参保人员,需选定1-3家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问题十四:已经办理长期异地备案,想更换就诊医院,是按照原来流程重新申请异地报备吗?

答:长期异地备案后,除门诊特殊慢性病需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外,门(急)诊和住院治疗、药店购药不需要选择定点医药机构。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如需更换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需本人或委托他人到自治区社保局业务大厅办理。

 

问题十五:异地备案后,原选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断药或无药可取,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可更改异地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取药。

 

问题十六:单位外派到桂林工作,父母在湖南或其他地区,能否备案到父母所在地?

答:不能。异地备案的地点应为长期居住地或工作地。

 

问题十七: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有哪些规定?

答:

(一)异地备案与未备案的报销比例

1.已办理长期异地备案或异地急诊住院备案的,与在参保地住院报销比例一致;转诊转院人员,住院报销比例在参保地住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自治区内降低5%,自治区外降低10%。

2.未备案的所有人员,住院报销比例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自治区内降低15%,自治区外降低20%。

(二)持社保卡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的政策待遇

1. 持社保卡直接结算:

(1)自治区内异地医疗费用,执行参保地政策待遇规定。

(2)自治区外异地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参保地的起付线、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2.回参保地报销:执行参保地政策待遇规定。

 

问题十八:可以刷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吗?

答:

1、自治区内异地医疗费用

(1)门(急)诊、药店购药医疗费用: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全区异地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注:不用办理异地备案)。

(2)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办理异地备案后,可持社会保障卡在选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3)住院(含转诊)医疗费用:持社会保障卡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2、自治区外异地医疗费用

 目前,国家跨省异地就医只开放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办理异地备案后,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备案地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跨省门(急)诊、药店购药费用暂时未能刷卡直接结算。

 

问题十九:全区或全国哪些医院开通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答:

1.全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查询途径: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s://www.gxhrss.gov.cn,进入网上服务大厅查询。

2.全国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查询途径:登录全国社会保险网上查询系统http://si.12333.gov.cn查询。

 

问题二十:未能刷卡结算的异地医疗费用,能报销吗?

答: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可申请报销。

(一)申请材料:

1.《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原件1份;

2.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发票原件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复印件1份,并签署《承诺书》);

3.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费用结算清单,原件1份;

4.按医疗费用类别提供相应材料:

(1)急诊留观医疗费用:门(急)诊病历或急诊留观病历,原件或复印件1份;

(2)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用药处方或门(急)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1份;

(3)住院医疗费用,提供:

       ①出院记录(死亡记录),原件1份;

       ②疾病诊断证明,原件1份;

5.意外伤害的提交《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就医情况表》原件1份。

6.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复印件1份;

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医疗机构提供的资料,须加盖医疗机构业务章或财务章。

(二)办理方式:

 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本人或委托他人到自治区社保局业务大厅办理。

 

问题二十一:我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但因故在参保地急诊住院了,医保能给报销吗?

答:可以报销。

 

问题二十二:外伤住院了,医保能报销吗?

答: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可报销。

 

问题二十三:外出旅游时,在国外、香港、澳门、台湾突发急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问题二十四:异地就医备案在广西区外,看普通门诊或药店购药怎么报销?

答:

(一)门(急)诊费用可到自治区社保局业务大厅申请报销。

(二)药店费用不可报销。

 

问题二十五:我不符合异地备案条件,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不符合异地备案条件的发生住院医疗费,按规定降低报销比例,其中自治区内住院报销比例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5%,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也可以全额垫付后再回参保地报销;自治区外需全额垫付后再回参保地报销,住院报销比例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

 

问题二十六:跨省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划转有什么用,如何办理?

答:已办理长期跨省异地备案1年以上的人员,可申请个人医保账户资金余额划转个人,供门(急)诊就诊、购药使用。已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划转的,原则上不再受理跨省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

1.申报材料:《划转申请表》、银行账户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2.办理方式: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本人或委托他人到自治区社保局业务大厅办理。

 

问题二十七:异地就医结算,刷卡失败了,怎么办?

答:由医院或药店的工作人员,联系就医地经办机构处理。

 

问题二十八:异地就医业务表格和办事指南可以在哪里下载?

答:可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s://www.gxhrss.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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