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关于完善我市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4-02阅读:2731次
马人社秘〔2015〕110号
各县区(开发园区、新区)人社局(人社工作部门),有关参保单位:
为完善我市养老保险资格认证管理工作,方便企业离退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等待遇领取人员办理资格认证手续,防止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现将我市养老保险资格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对象
(一)我市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
(二)现居住我市、领取异地养老保险待遇需办理协助认证的人员。
二、认证时间
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以及需协助认证的人员每年集中认证一次,认证时间为每年的4月至8月;供养直系亲属每年认证二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三、认证职责
(一)市养老保险中心负责资格认证组织、宣传、督查和考核工作;负责我市异地居住待遇领取人员和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负责各类待遇领取人员基本信息维护、未认证人员的待遇停发、续发等工作。
(二)各区人社局负责辖区内资格认证工作的组织、宣传和考核工作,负责上传需协助认证人员的认证结果,及时上报本区各类人员认证结果和工作总结。
各街道(乡镇)负责本辖区内资格认证工作组织、宣传和考核工作,及时汇总上报认证结果和工作总结。
社区(村)负责辖区内资格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政策宣传和解释等工作,及时上报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情况和认证结果。
四、认证方法
(一)本地认证。居住本市的认证对象(不含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由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就近在居住地所属的社区(村)办理认证。因高龄、瘫痪、残疾、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认证对象,由社区(村)工作人员上门认证。
(二)异地协查认证。居住异地的认证对象(不含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按照人社部社保中心全国异地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要求,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及《马鞍山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协助认证表》(附件1)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认证,认证结果由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网上认证平台反馈我市;居住地不具备网上协助认证条件的,认证对象可持上述证件、表格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认证,并将盖章确认的《马鞍山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协助认证表》寄回市养老保险中心。
(三)境外认证。认证对象定居境外的,须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健在证明(有效期一年)。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须提供由当地工会联合会提供的《内地退休、退职人员生存证明书》;居住台湾地区的,由当地公证机构出具健在证明。也可主动与市养老保险中心联系进行网络视频认证。
(四)单位认证。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仍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资格认证,认证结果按要求及时报市养老保险中心。
(五)科技认证。市养老保险中心通过网络视频、人脸识别等科技手段,多选择、多渠道开展便捷高效的资格认证工作。
五、认证工作程序
(一)社区(村)按照资格认证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当年应认证人员名单(包括异地居住我市的需协助认证人员),通过上门走访慰问、开展文体活动、自管小组协查以及电话通知等多种方式开展认证,准确了解和掌握辖区内认证对象生存状况,记录认证工作台账,及时在我市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系统中按照险种分别添加年度认证标记,维护更新人员基本信息;异地居住我市需协助认证的人员认证结果及时报街道(乡镇)汇总;按要求做好辖区内认证对象识别系统建模及日常比对认证工作。
对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须填写《马鞍山市养老保险待遇停发申报表》(附件2),一周内上报街道(乡镇);对已补办认证的待遇停发人员,须及时填写《马鞍山市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发放申报表》(附件3),一周内上报街道(乡镇)。
(二)街道(乡镇)应广泛宣传资格认证工作相关政策和重要意义,准确掌握各社区(村)认证工作进度,9月10日前将当年各类人员认证结果、社区(村)考核情况及工作总结报区人社局。
收到社区(村)上报的《马鞍山市养老保险待遇停发申报表》和《马鞍山市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发放申报表》,街道(乡镇)应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加盖公章(一式两份),一份报市养老保险中心,一份报区人社局备案。
(三)区人社局汇总各街道(乡镇)上报的认证结果,与同级法院联系比对判刑人员信息,及时上传协助认证结果至网上协查平台,考核辖区内资格认证工作,9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和工作总结报市养老保险中心。
(四)市养老保险中心对全市资格认证工作进行督查,适时通报工作进度,统计分析各区认证工作情况,及时处理待遇停、续发工作;同时与法院、公安、民政等部门联系,定期提取比对判刑、销户及殡葬等人员信息,实现信息互通。
六、认证结果处理
(一)通过资格认证的各类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维持正常发放;未通过认证的,按规定暂停或终止待遇发放,待其补办认证手续后,及时补发并恢复待遇发放。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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