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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 池州市缴存基数调整服务指南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3-29阅读:1916次

事项名称:缴存基数调整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办理流程:

申请人网上申请→网上受理并初审→业务部门审核办结

办理条件: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的规定执行。

2、缴存基数单位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办理材料:

公积金汇缴清册(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下载)。

注意事项:

1、单位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调整标准按照《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池房金管〔2018〕77)文件要求执行;

2、公积金缴存额计算方法为: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3、缴存基数单位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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