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 池州市非本市户籍职工辞职、辞退终止劳动关系在本市未再就业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3-29阅读:2120次
事项名称:非本市户籍职工辞职、辞退终止劳动关系在本市未再就业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办理流程:
申请人申请→窗口受理或网上受理并初审→业务部门审核办结
办理条件:
一、提取证件:
1、要求申请人到场并提供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在本市开立的银行卡(一类账户)或存折原件。
二、办理材料:
1、非本市户籍证明原件;
2、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三、提取额度:
一次性办结销户手续提取全部余额。
四、注意事项:
1、缴存单位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后,申请人才可以办理提取手续;
2、申请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且在本市未再就业;
3、申请人在中心有多个有效账户的,需同时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4、申请人及配偶在中心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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