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病故职工追悼会的途中遇车祸死亡,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发布人:hnyc12333时间:2019-03-25阅读:3278次
案情
曹某系某单位高层管理人员。2018年7月,该单位退休职工李某病逝。李某家属请求曹某参加李某的追悼会,曹某同意了该请求,并将自己去参加追悼会的事项提前告知了本单位管理层。为缩减路途时间,曹某在参加追悼会的前一天下班后没有回家,晚上住在距李某追悼会举办地较近的本单位宿舍。第二天早晨6点,曹某自驾车从单位出发前往追悼会现场,途中发生车祸,曹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8年8月,曹某家属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以曹某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身亡为由,认定曹某为工亡。2019年1月3日,曹某所在单位以曹某参加已故职工李某追悼会并非因工指派为由,向当地人社部门的上级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最终,上级机构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曹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期间”或“由于工作原因”的问题。本案中,死者曹某生前系所在单位管理人员,关心爱护职工是其应尽的工作职责。曹某应李某家属的请求同意参加李某的追悼会,并将该活动事项告知了本单位管理层,是履行职责的表现。曹某赴追悼会的行为非属个人活动而系工作所需,是代表单位前往。其自驾车离开工作场所赴追悼会的路途活动属于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此期间应当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曹某在因工外出的路途中非因从事个人活动发生交通事故,其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由于工作原因”。因此,应认定曹某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伤亡属于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应当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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