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访谈(下)龙岩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19-03-21阅读:3538次
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服务公众,本期内容涉及到每一个企业和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和劳动者所发生的各种劳动纠纷该如何进行维权,双方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违法行为又该进行怎样的处罚等等......
本期嘉宾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科长张胜辉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制定劳动关系政策和推动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制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劳动标准;制定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孔威武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受市人社局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主要履行:
一是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是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是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是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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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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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退休后返聘人员发生报酬纠纷,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吗?
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另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从事劳动,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因此,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张:如果劳动者属于退休返聘的类型,发生劳务报酬纠纷的,建议找属地的司法机构帮忙调解,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渠道解决纠纷。
【主持人】如果是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或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社会实践发生劳务纠纷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吗?
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大学生因其学籍、学生档案均在学校,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类法律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受理此类投诉举报案件。
张:建议勤工俭学的大学生们,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留有关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渠道解决纠纷。
【主持人】劳动者在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需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孔: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应依法理性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劳动者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若非本人,应当携带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劳动合同书等证据材料到所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
张: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尽量提供工作证、服务牌、考勤记录、用工登记表、工资单、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收取押金凭据、拖欠工资结算单或欠条等,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书面材料。
【主持人】劳动者利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到哪里进行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在管辖上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通知》(闽政文〔2005〕482号),我们省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具体规定如下:
一是设区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设区市城区内经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市属及其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
二是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本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县(市)行政区域内经设区市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由县(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三是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由其用工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四是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与其单位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五是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由行政许可审批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省级审批的机构,由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主持人】哪些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要依法向社会公布?
孔:根据国家人社部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是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三是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是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是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六是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是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主持人】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孔:2017年9月25日,人社部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主持人】用人单位存在哪些情形就会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孔:《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凡是符合这两种情形的,应当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张:在建设施工领域,针对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第五条还单列一款“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主持人】 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会面临哪些惩戒措施?
孔:《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列入“黑名单”期间,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主要有以下六方面的惩戒措施:
一是向社会公示,影响企业形象。 对于因拖欠农民工资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将他们通过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予以公示,企业的诚信形象将受到影响。
二是政府不再提供资金支持,不准参与政府采购。政府的资金支持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很重要,不少企业也依赖于政府各项建设的采购,对于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这一块的禁令对他们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三是不准参加各类招标投标。参与招投标是一个企业找到活干、生存发展的重要方式,如果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黑名单”,各类招标投标将受限制,对企业也是一个致命打击。
四是生产许可和资质审核将受影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下年度生产许可和资质审核将会受到影响,如果不及时将拖欠工资发放,企业将难以为继。
五是不允许高消费行为。被列入“黑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相关人员或个人,日常的消费行为将被严格限制,不准住宿星级以上宾馆,不准到有等级评定的旅游区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消费的私立学校等等。
六是交通出行将受到限制。这些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实际控制者等人员,将被限制乘坐列车软卧、高铁的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一等以上座位和飞机,生活出行将受到很大影响。
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张:此外,用人单位在列“黑名单”期间,其社会信誉将会受到贬损评价,直接影响到其生产经营及其他社会活动。政府部门通过“黑名单”管理制度,让违法失信用人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联合各部门在全社会形成惩戒合力,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使得用人单位形成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的自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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