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 亳州市职工委托按月划转 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管理办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3-19阅读:2052次
各科室、各县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第一条 为进一步方便职工利用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提取、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委托按月划转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划转还贷),是指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含三县管理部),依据其每月实际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额,按月从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划转冲还,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一种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
第三条 委托划转还贷须符合以下条件:
1.委托人须为借款人及配偶,且自愿申请委托;
2.委托人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夫妇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双方同时申请委托,不得单方申请;
4.借款发放地与缴存地必须一致;
5.还贷期间委托人银行还贷储蓄账户(卡)余额始终不得低于一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
6.委托划转还贷期间,委托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以本次公积金贷款及组合商贷还款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申请委托划转还贷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亳州市委托划转个人账户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申请表》;
2.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3.委托划转还贷期间,本人或配偶在本地工作调动的,须及时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并申请更新还贷公积金账户;贷款时以单方名义贷款,还贷期间配偶愿意申请加入委托划转还贷的,需出具配偶申请和婚姻证明。
第五条 委托划转还贷程序
1.委托人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或携带有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中心信贷科办理。
2.委托人填写《亳州市委托划转个人账户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申请表》,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委托人还贷金额,按月直接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冲还贷款本息。
第六条 委托划转还贷的划款顺序
1.委托人夫妻仅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能由缴存的一方作为委托人,每月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委托人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确定借款人作为第一划款顺序人,每月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足部分同时将其配偶作为第二划款顺序人进行冲还。
第七条 委托划转公积金还贷额度
1.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大于偿还贷款本息的,按借款人实际还款本息额冲还;
2.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小于偿还贷款本息的,按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还,不足部分从借款人银行还款储蓄账户(卡)内划款。
第八条 委托变更与终止
1.委托人在委托期间工作单位变动、婚姻关系变动、住房公积金停缴及销户、提前还贷的,应在变动后1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原则上申请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和银行还贷储蓄账户(卡)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于账户变更后及时申请变更相关信息,以免账户不对造成委托划转不成功;因委托人不及时办理变更相关信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2.委托人应按委托划转还贷条件履约,如委托人出现不符合委托划转还贷条件的情形,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3.因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又不自行补足银行还贷储蓄账户(卡)内资金造成贷款逾期的,由委托人负责;
4.因借款合同到期,借款本息已结清的,委托划款业务自动终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亳州市职工委托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公积金〔2013〕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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