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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 池州市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汇缴服务指南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3-18阅读:2049次

事项名称:本市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汇缴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池政办〔2017〕65号)、《池州市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池房金委〔2018〕1号)。

办理流程:

申请人申请→指定银行网点受理办结

办理条件:

个人缴存者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一年以上,本市城区或建制镇稳定就业且具有稳定收入的,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下列人员:

1、被本市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

2、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

3、在本市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业且具有执业资格证书的自由职业者。

办理对象:

个人缴存者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一年以上,本市城区或建制镇稳定就业且具有稳定收入的,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下列人员:

1、被本市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

2、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

3、在本市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业且具有执业资格证书的自由职业者。

办理原则: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依据本人当年度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确定,但不得高于或低于我市当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范围内,由个人选择申报。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部分月缴存额均由个人缴存者缴纳。

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和年检每年1月份进行,调整后当年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上年标准。

办理材料:

1、《池州市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3、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4、就业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1)属被本市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工作单位证明或劳动就业合同);

(2)属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

(3)属在本市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业且具有执业资格证书的自由职业者(提供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注意事项:

1、按照《办法》规定,已在其他缴存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且正常缴存公积金的,不得以个人缴存者名义重复设立帐户。

2、个人缴存者办理缴存手续时,需要在指定缴存银行开设储蓄账户并签订《委托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协议》,实行按月足额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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