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 银川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业务指南
发布人:nxyc时间:2019-03-18阅读:2134次
一、缴存的范围:
凡在银川市辖区范围内的下列人员(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权利。
1、个体工商户,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正常营业个体经营者;
2、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以自己创造的成果或掌握的技能技术采取转让或提供服务的方式获取稳定收入的人员;
3、农民工,在本市与雇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进城务工人员。
二、缴存所提供的资料:
1、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缴存人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簿首页和缴存人页);
3、提供缴存人在银川市辖区内正常交纳养老保险金流水账(加盖社保部门印章);
4、城镇个体工商户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填写《银川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注*《银川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登记申请表》可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上下载,网址:http://gjj.yinchuan.gov.cn/info/1128/3619.htm
三、缴存的额度:
1、个人缴存者实行定额缴存,最高月缴存额不得超过银川市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
2、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存,月缴存额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变,如需进行调整的,由个人缴存者填报申请,经“中心” 研究同意后方可调整。
四、缴存办理程序:
1、职工持缴存开户所需资料到“中心”、分中心及办事处审核后,到“中心”、分中心指定的委托银行开户缴存,同时开办公积金联名卡并与委托银行签订委托代扣代缴协议,次月起由委托银行进行代扣代缴。
2、各业务委托银行于每月5日前对个人缴存者进行代扣,代扣成功后,进入公积金系统“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缴存者专户”将缴存额记入个人公积金账户中。
3、如个人缴存者联名卡内余额不足的,暂不扣缴,次月一并代扣缴存。按月扣缴不成功的,需由委托银行通知个人缴存者予以补缴所欠月份的公积金,同时补足个人卡内金额,保证次月足额代扣代缴。
4、如个人缴存者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在“中心”、分中心及办事处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现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封存的,持本人身份证和原单位盖章的《银川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原单位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可以由个人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条件:
1、个人缴存者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银川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所规定提取条件的,可凭相关资料向“中心”、分中心及办事处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2、个人缴存者因故停缴满一年、且无公积金贷款债务的,经本人申请可销户一并提取本息,但在销户提取后2年内个人不得再次开户缴存。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缴存者,提取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3、个人缴存者离开本市且未办理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持相关资料可销户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办理地点: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及各分中心办事处网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
联系电话: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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