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山东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出台新规定!3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时间:2021-02-02阅读:1520次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发布,此规定是为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服务,据悉,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工会、妇女联合会依法
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依法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存入财政专户依法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
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为女职工的50%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啥?据悉,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的费用。
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推动住院分娩等生育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费按人头等方式支付。
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除急诊急救外,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内容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提供生育医疗服务;提供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应当征得职工或者其家属的同意。
联网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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