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孕妇被开除?负责人有没有错?三期女员工这些问题必须会
发布人:ynch12333时间:2020-12-31阅读:1682次
【前言】近日,家住重庆渝北区的吕女士遇到了烦心事,自己刚怀孕就被公司开除,她认为公司这么做是违法的,但是负责人就是不肯认错,事情真相到底是怎样的?今天云南远创带大家看看吕女士和公司哪一方更有理?
吕女士是当地一家培训机构的员工,按照劳动法规定,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时,用人单位不能将其辞退,这样是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吕女士却因为怀孕被辞退了,事情经过如何?是公司做错了吗?
孕妇怀二胎被公司解雇
吕女士一直兢兢业业,认真负责,从来没有给公司拖后腿,现在因为怀孕二胎,公司就要跟她解除劳务合同,所以她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
吕女士有她的说法,公司对这件事也有他们的说法,公司负责人表示吕女士第一个孩子才四个月,她现在又怀孕了,所以公司不得不做出辞退她的决定。
吕女士说自己刚生完第一胎两个月又怀孕了,现在已经有两个月的身孕。据了解,10月4日吕女士跟公司签了劳务合同,直到11月二十几号才知道自己怀孕了,这让她感到意外。随后培训机构就将她开除,而且态度很坚决,吕女士第一个孩子四个月,如今又怀孕,如果出了事情谁也承担不起。
最后,在媒体的协调下,公司对其进行了3个月工资的补偿,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问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之前的公司让怀孕女员工罚抄会议记录的事情,当时就有律师表示:
第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所以发放工资是公司的义务。
第二,公司没有罚款的权利,罚款和行政处罚的权利属于行政机关。
该工作安排中“考虑到她哺乳期视力不好,为了保护你安排你手写”这个点也是很无理的、惩罚性的方式,还有一定的人身攻击。所谓“保护”,实则毫无同理心。
休假产是女员工的法定权利,即使新冠疫情影响,企业都不能无视员工的合法权益。该女职工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
注意:HR小伙伴们一定要合法合理的处理三期女员工问题
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遭受不公平对待的现象屡见不鲜,如何依法维护女职工"三期"时的劳动权益?你知道“三期”权益有哪些?带你一起学习!
三期女员工都有哪些重要权益
一、适当减轻工作量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如果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显示,女职工在孕期出现不适应原劳动强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女职工在孕期出现妊娠反应严重需要保胎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病假予以处理。
另外,女职工怀孕7个月后,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二、产假待遇不可少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其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合同不能随意解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即使用人单位与 “三期”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该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如果“三期”女职工存在过错,符合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哺乳权益应保障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但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而且还应当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还要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的哺乳时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劳动报酬。尤其要记住的是怀二胎的女员工同样享有三期女员工等待遇,具体由单位和员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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