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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薪酬保密 打听他人工资就该开除吗?

发布人:hnch12333时间:2019-03-04阅读:2789次

 

不少在职场工作的小伙伴都知道,公司为了一系列的利益牵扯和人员纠纷,大部分都会采用工资保密制度。这个制度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就会一起附带到合同里,将其作为一项协议强制大家遵守。但是作为个人的薪资保密,对于我们个人而言真的是公平吗?

如果因泄露工资而被用人单位开除处理这样又是否合法?

首先我们来看看,薪资保密究竟对公司有什么样的意义,为什么要实行工资保密制度。

第一:最显而易见的,解决内部矛盾

在管理学上,有个这么一个说法。将员工都有一个眼高手低的心态,都会觉得自己对公司做出了很大多的贡献。感觉公司今天的成就跟自己的关系很大,但是都会忽略自己的价值,这种情况下都会高估自己在公司里的位置。由此造成的困扰就是每个员工都会觉得自己的工资应该比其他同职位的员工高。员工工资是员工入职时和公司高管一起商定的,与员工当时的口才和高管选人的准确度都有很大关系。而实行工资保密制度以后,就可以避免员工之间因为相同工作,相同绩效,相同职位而薪资不同造成的内部矛盾,以及员工的消极情绪。也可以有效防止员工之间的薪资攀比心态。
(解决公司内部矛盾)


第二:方便公司对员工的管理

员工的内心都有一个对工资的定位,这个定位是自己对工资满意度的及格线。当公司管理者告诉员工,这个工资的水平在他的定位之上时,员工会增加自己的薪资满意度。例如员工觉得自己的薪资应该在这么多人的中等水平,管理者告诉他你拿到的是中上等的工资,员工会觉得自己被正向激励,觉得自己能力和薪资都在中上游,会继续努力。员工满意自己的工资了,公司就方便管理了。
(增强员工幸福感)


第三:对员工自身的保护

这种保护主要针对两种人群,其一是公司内的低收入者。在这个工资即证明实力的传统思想下,工资收入就表明了这个人的能力。如果公开所有人的薪资,会对低收入或者绩效低的员工造成不必要的负面情绪。其二就是公司的高薪人才,对于同职位的员工,别人比自己拿的工资高出很多,会造成收入低的员工有很大的情绪,这种情绪不仅会体现在工作中,也会体现在他们的背后做一些伤害高薪人才的事情。
(员工内部管理)

所以工资的保密制度对公司的管理是有极其方便之处的!但是因为员工公开或者打听了薪资就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是怎么回事呢?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何某和丈夫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终于有了结论,即公司以随意打听他人工资、违反薪酬保密规定,进而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决定是错误的。因公司这个行为属于违法,故法院判令其赔偿何某及丈夫13万元。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何某与丈夫均在一家商贸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5年后,公司又分别与他们签订了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的3年期劳动合同。2018年3月,她和丈夫获悉,与他们工作内容相同、业绩不相上下的其他8位同事,无论工资收入还是业务提成均高出他俩一大截儿。何某认为公司分配不公,就与丈夫一起向主管经理提出加薪要求。主管经理问:“你俩怎么知道自己的工资比别人低?低多少?”他们据实回答后没过几天,公司便以他们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

他们不服,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法院判决仲裁裁决驳回何某及其丈夫的请求后,他们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庭审时,公司辩称何某的诉讼请求不合理,其和丈夫作为在公司工作多年的老员工,理应知晓并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入职时,公司已将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交给他们,他们早就知道公司严禁员工打听其他同事的工资的规定。然而,他们明知故犯,经公司研究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此外,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都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相关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对何某及其丈夫的处理也经过职代会同意,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公司对员工个人收入情况实行保密,严禁互相打听、攀比,以免影响正常工作。如有违反,一律予以开除。公司发布的处分决定载明:销售部员工何某及其丈夫,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规定,私下打听其他同事工资收入并盲目攀比,在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严明纪律,经管理层研究决定并报职代会批准,对其予以开除。

法院审理认为: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员工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同时,举证公司制定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且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

本案中,公司虽然对相关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及何某违反规定打听他人工资收入的行为进行了举证,但对其行为对公司经营所造成的影响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为,虽然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劳动者的收入是否应当公开,但是《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18条又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而实现同工同酬的前提必定是收入的公开,而公司规章制度中载明“对员工个人收入情况实行保密”的做法显然是与法律规定相悖。

鉴于该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故不能作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由此,确认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关系,判令公司向何某及其丈夫支付赔偿金13万元。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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