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分析 >正文

劳动者离职后,单位如何追偿损失?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0-10-15阅读:2145次

某集团公司在一名部门经理辞职半年后,审计发现其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坏账等损失,且损失金额较大。公司想知道,公司能否追偿其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解   答

劳动者在职期间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如果劳动者不具备一次性赔偿能力的,用人单位只能按照最多不超过本人工资20%的标准按月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赔偿金额,并保证扣除后的劳动者剩余工资数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但本案中,员工已经离职,此时该公司如果要追偿,首先要确认可归责于员工的损失客观存在,其次,应当有确定损失的具体办法或已经确认了损失数额,最后,申请仲裁主张赔偿的时间应当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之内。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本案中用人单位可以在发现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追偿。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来源:其他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女职工退休年龄应按工作岗位确定

下一篇:如此“代驾”算不算工伤?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