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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退休年龄应按工作岗位确定

发布人:YCCMS时间:2020-10-14阅读:2365次

  众所周知,女干部的退休年龄是55周岁,女工人的退休年龄是50周岁。可是,汪瑜(化名)在这件事上很纠结,原因是她不知道自己究竟应该按干部身份,还是按工人身份计算自己的退休年龄。

  汪瑜出生于1968年2月4日,1991年7月毕业后被分配到国有公司工作。期间,她先后从事的工作岗位是校表工、自动化工。1995年5月1日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其所在公司也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接下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该公司与其他企业一样,均打破原来的干部与工人身份界限,不论干部还是工人统称为企业职工。

  当年,公司与汪瑜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根据企业生产、工作需要,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此后,双方又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8年1月,人社局通过审核,确定汪瑜2018年2月起退休。而汪瑜认为自己是女干部,不同意在50岁的时候退休。她的理由是:她从学校毕业分配到公司时是干部身份,而人社局按照生产岗位认定她为女职工并在50岁时办理退休,该认定结果是错误的,正确做法是以档案来确定她的身份。

  公司将汪瑜的诉求上报到人社局,人社局的答复是:根据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应分为两个阶段: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按“身份”办理退休;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尤其是《劳动法》颁布后,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对汪瑜的退休事宜,正是按照这样的政策法规执行的。

  法院判决

  汪瑜不认同人社局的答复,经交涉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人社局辩称,汪瑜系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企业女职工退休,根据公司上报的《关于汪瑜同志退休年龄的认定报告》,明确其所在岗位为生产岗,本单位在其年满50周岁批准其退休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正确。

  法院认为,《劳动法》实施后,以前企业职工按身份管理的模式已经被劳动合同制管理取代,相关企业依据政策法规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应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结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审理查明的事实,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分为两个阶段: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按身份办理退休;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即《劳动法》颁布后,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

  本案中,汪瑜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生产技能岗位相关工作,系女工人。其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退休,应当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鉴于人社局对其身份、年龄等事宜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合法有效,故不支持汪瑜的诉讼请求。

  汪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对于她提出的问题,二审法院指出,“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的,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因汪瑜退休之前在生产技能岗位工作,故应按女工人的退休条件给其办理退休手续合法。据此,判决驳回汪瑜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劳动午报记者 赵新政)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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