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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决定试用期长短吗?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18-10-26阅读:3618次

公司可以随意决定试用期长短吗?


某科技公司招聘研发人员,张亮在网站上见到招聘公告后应聘至该科技公司并被录用,该科技公司与张亮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其中试用期6个月,即2016年3月2日起至9月1日止。试用期满后,张亮因不满公司的薪资待遇和工作环境遂提出辞职申请离开该科技公司,后经向人力社保部门咨询,被告知试用期约定违法,遂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张亮要求科技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能成立吗?


试用期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进行设定,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各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张亮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按规定,科技公司只能与张亮约定不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而科技公司却与张亮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其中4个月的试用期约定违反法律的相应规定,试用期满后张亮离开科技公司,可以向科技公司要求按转正后工资标准支付4个月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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