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往子公司任职,工龄是否应连续计算?
发布人:hnyc12333时间:2020-08-26阅读:2512次
“当时明明是为了公司的需要我才来到这里的,怎么现在不仅不让我回去,连我之前在集团公司的工龄都不算了?”钱先生想不明白,用人单位怎么能出尔反尔。
两年前,钱先生在一家集团公司财务部工作,由于当时他在这里工作已经有5年,经验丰富,集团公司新成立一家子公司后,领导层便与钱先生协商,将他调至子公司担任财务部副总监,承诺以后他想回集团公司,随时可以回来。想着虽然是去了下级单位,但职务却有提升,钱先生便同意了,他与集团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与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对集团公司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行为也没计较。
在子公司工作了两年后,钱先生却被告知,子公司要进行组织结构调整,经与集团公司商议,将把钱先生调到另一家子公司。对此,钱先生提出异议,要求要么留下,要么回集团公司。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子公司决定和钱先生解除劳动关系。但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却只计算了钱先生在子公司两年的工作年限,理由是他已与子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前的工龄自然“清零”。
钱先生十分不满,与公司交涉不成后,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子公司合并计算他在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支持了他的请求。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如果原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钱先生被安排到子公司任职,是由于集团公司的调动,而非他自己的原因。因此,钱先生在集团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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