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人:sxch12333时间:2019-02-20阅读:2133次
各公积金家缴存单位: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实施方案》精神,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 住房公积金转入省中心
劳动关系从外省市(含陕西省内各地市)迁入的职工,在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向省中心申请将在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省中心。
(一)职工申请
1、职工个人申请
职工向省中心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⑴ 、职工有效身份证件;
⑵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1)一式两份
2、单位批量申请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单位批量办理需提供以下资料:
⑴ 、《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一份(附表2);
⑶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1)一式两份;
⑷ 、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⑸ 、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⑹ 、批量申请导入电子数据
(二)省中心审核受理
省中心根据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以下信息:
(1)、转出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已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2)、申请职工姓名、有效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现单位名称、个人公积金账号等信息与省中心业务系统信息相符;
(3)、省中心业务系统中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且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个月以上。
以上信息核对相符的,省中心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书》签章栏加盖公积金业务专用章,其中一份交由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另一份省中心留存归档。
信息核对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职工或单位经办人原因。
(三)、《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生成和传递
省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负责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3)上传至平台传递至转出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信息与资金转出
转出地公积金中心收到省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根据当地规定审核职工是否符合转出条件。
审核通过的,转出地公积金中心负责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附表4),上传至平台传递至省中心,同时将职工公积金账户资金划转至省中心。
审核未通过的,转出地公积金中心退回申请,并将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省中心,由省中心告知职工或单位经办人。
(五)账户信息接收和转入资金入账
省中心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和转入资金后,进行信息核对。核对一致的,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并通知职工或单位经办人入账情况。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省中心向转出地公积金中心了解情况,协商办理。
省中心负责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至转出地公积金中心。
二、住房公积金转出省中心
(一)申请受理
劳动关系迁往外省市(含陕西省内各地市),并已在转入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可向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省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省市。转入地公积金中心收到职工申请后,通过平台将信息传递到省中心。
(二)信息审核
省中心通过平台接收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审核以下信息:
1、职工姓名、有效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原工作单位名称、原公积金个人账号等身份信息与省中心业务系统中个人信息一致;
2、职工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状态;
3、职工及配偶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4、职工及配偶无继续生效中的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
5、职工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冻结;
上述信息审核无误的,省中心在平台确认审核通过;信息有误的,则驳回《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联系函》,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转入地公积金中心。
2、 资金转出
省中心根据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联系函》,在业务系统中为职工办理外部转出业务,并将转出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转至转入地公积金中心。
3、转出信息传递
省中心根据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及转出资金信息,在平台录入《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联系函》编号、职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原账户本金余额、本年度利息、缴至年月、开户日期等转移接续账户信息,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并通过平台传递至转入地公积金中心。
4、 信息接收与资金入账
转入地公积金中心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和转入资金后,进行信息核对。核对一致的,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并通知职工或单位经办人入账情况。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向省中心了解情况,协商办理。
转入地公积金中心负责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至省中心。
三、 适用范围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使用平台的公积金中心之间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未使用平台的,仍按原省中心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指南》规定办理。
四、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可下载)
2、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可下载)
3、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
4、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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