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分析 >正文

外资公司提前解散未审批,终止劳动合同被认定违法?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19-02-19阅读:3448次

2008年11月8日,李某入职某外商投资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2016年12月20日该公司通知全体员工,公司定于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1月30日停产放假,放假期间公司支付全额工资。2017年1月20日公司向李某邮寄《关于劳动合同因公司提前解散而终止的通知函》,称以提前解散为由,于2017年1月31日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合同。2017年1月23日,公司股东采用书面形式作出关于提前解散公司的决定,但尚未向当地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重点就在这里,后李某中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在经营期限届满前提前解散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商投资的公司提前解散,需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审批机关收到解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件,并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开始清算。”





那么,有人要说了,如果本案中李某的公司不是外商投资企业,那它的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就不违法了呢?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决议提前解散应当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或作出股东会决议,或向批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成立清算组等。对于一般内资企业而言,股东会作出提前解散决定且公司实际已经停止经营,并已启动清算程序,则公司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而言,则应向批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视为提前解散的事由成立,否则直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面临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风险。


来源:转载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女职工权益保护案例(孕期非法辞退)

下一篇:竞业限制约定跳槽不能找同行,男子违约赔了10万元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