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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 关于《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人:YCCMS时间:2018-10-24阅读:7685次

  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工伤保险体系,进一步推动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合作,厦门市修订并出台了《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执行。现将《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实施办法》的背景及意义

  《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自2014年7月1日实施起,运行平稳,基本达到制度设立时的预期目标,社会反映良好。《试行办法》已于2016年6月30日到期失效,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市政府修订出台了新的补充工伤保险政策。《实施办法》在保留原《试行办法》主体制度结构的基础上,结合过去2年的实践经验,作了一系列修订。

  《实施办法》的出台,是我市开全国工伤政策性补充保险之先河的有力举措,借商业保险公司之力,为我市13万多家参保单位减负解压,降低用工风险和运营成本。同时,此举更惠及全市工伤职工,切实有效地提高其工伤保险待遇,化解因伤致贫风险,为其减一丝烦忧,多一份保障,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二、修订主要内容说明

  (一)建立社商合作机制

  《实施办法》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新增“保险人应当充分利用专业优势,根据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提供补充工伤保险服务和其他工伤保险服务。”该条款拓宽了商业保险机构的服务范围,能够更好地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查勘理赔、工伤事故预防、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全国众多网点分布等优势,满足我市工伤保险实际工作需求。

  (二)加大企业减负力度

  《实施办法》第六条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补助力度,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用人单位补助其支付总额的50%,目的是进一步为企业减负,防止企业因职工重级工伤致贫;同时有利于引导企业一次性结清职工伤残就业补助金,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建立风险调节机制

  根据我市大病保险项目运行的核心理念“保本微利,限高保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投保人对保险人保险期间的盈利或亏损实行限高保底。盈利超过4%的部分,应当返还工伤保险基金;亏损超过4%的部分,由投保人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予以补偿。”建立了我市补充工伤保险项目运行的风险调节机制。

  (四)简化办事环节

  《实施办法》第六条修订为“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

  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次月起,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增加支付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删除了《试行办法》中“确需2人护理”的要求,即今后工伤职工无需专门申请生活护理等级确认即可增加生活护理费待遇,进一步提升了便民服务水平。

  (五)加强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建立了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补充工伤保险的全程监督机制,第九条规定,“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投保人公开招标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对投保人、保险人履行补充工伤保险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如保险人无正当合法理由拒绝赔付,且拒不整改的,有权责令投保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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