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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要求离职员工返还为其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0-06-23阅读:2197次

案例简介

2000年10月1日,张某入职B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参加了社会保险。

2006年11月16日,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右锁骨粉碎性骨折,随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构成工伤,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其致残程度为9级。

2016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3月起,张某逐月向B公司提交一张加盖“A医院医疗专用章”、病因为右肩损伤/炎症、建议休息一个月的诊断证明,持续申请休病假。B公司准假,并按月支付病假工资至2017年12月。

2018年4月20日,B公司因对张某提交的诊断证明有怀疑,前往A医院了解情况。A医院医务处向B公司出具证明,声明张某的9张诊断证明均非该院在职医师开具,诊断证明必须加盖公章、医师姓名章并经医师签字后方为有效。

2018年4月24日,B公司在通知工会后向张某作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声明张某提供的诊断证明仅一份为有效证明,其余均非A医院在职医师开具,决定自2018年4月25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离职后,B公司认为张某长期、多次向公司提交虚假病假,而B公司自2017年4月至12月共支付张某某工资9084元,自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共代扣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4366元,代扣个人住房公积金2598元,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张某返还无效病假期间的工资、社保费及住房公积金。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B公司遂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法院认为

张某提交给B公司用以申请病假的诊断证明,经法院向医院核实,确属无效证明,张某也无法提供与诊断证明相对应的其他就诊材料,故应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有违劳动者的基本诚信,实质上构成旷工,无权领取工资,故张某造成B公司财产损失的后果责任应由其承担,B公司有权要求张某返还已付工资并负担从工资中代扣的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中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仍应由B公司负担,不应转嫁给张某。劳动关系解除后多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由当事人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退费,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张某返还B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支付的工资、代扣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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