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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须完成约定的工作才能主张相应的报酬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20-06-22阅读:2419次


【裁决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劳动者按约定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约定支付其报酬。

【简要案情】

2015年11月26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招用胡某为员工,从事房产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底薪2000元/月,此外,工资组成还包括考核工资和销售佣金。 2016年1月29日,双方签订了关于销售佣金发放的协议,约定“房屋款清后,按月发放90%佣金,剩余10%佣金于房屋交付手续办理完成后的次月发放;若员工在房屋交付前离职,剩余10%佣金不予发放”。 2017年2月20日,胡某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并于2017年3月20日离开单位。胡某离职时,其所销售的房屋未完成交付程序,房地产开发公司不予支付胡某剩余10%的佣金,双方发生争议。胡某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其剩余10%的佣金8796元。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佣金属于胡某工资组成部分,但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不存在克扣情形:其一,按照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支付胡某90%的佣金,履行了发放义务;其二,对于剩余10%佣金,因双方明确约定在房屋交付手续办理完成后支付,而胡某离职时房屋尚未交付,没有支付剩余佣金,符合双方的约定;其三,双方是通过专门协议对佣金发放进行约定的,且胡某未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无效情形,双方应当按该协议履行。据此,仲裁委未支持胡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佣金作为销售职业普遍采用的报酬计发方式,虽属于劳动者工资报酬范畴,但与一般的工资相比,存在一定特殊性,其不仅是劳动者劳动成果的体现,还具有激励奖励、引导提倡之作用,目前国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签订集体合同、签订专项协议等方式,对佣金的发放予以明确规范。且在明确规范过程中,应当注意执行好相关法律规范,如制定规章制度,须经过企业内部的民主程序,内容要合法,且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其次用人单位还要注意规定或约定的内容不仅要合法,还要公平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结合本案,若用人单位在职工离职时,进一步征询个人意见,是否能将未完成的工作完成好,并补充约定好完成时限等事宜,也许双方就不必诉至法律了。同时,作为劳动者一定要认识到,提供完整的劳动是主张报酬的前提,在提起仲裁或诉讼前,一定要仔细研究双方的约定,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来源: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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