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 池州市购买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1-28阅读:2597次
事项名称:购买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办理流程:
申请人申请→窗口受理或网上受理并初审→业务部门审核办结
办理条件:
一、提取证件:
1、要求申请人到场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2、若申请人为购房人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应提供结婚证或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原件;
3、异地购自住房提供购房人在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原件;
4、申请人(全款付清)应提供在本市各自开立银行卡(一类账户)或存折原件。
二、办理材料:
1、已备案商品房合同原件;
2、不低于20%的首付款发票或全额付款发票原件。
三、提取额度
最后一次付房款时开具发票日期内个人账户余额(家庭成员提取总额+公积金贷款额≤总房价80%)。
四、注意事项:
(一)根据《池州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实施方案》(池房金委[2016]4号)文件规定:
1、缴存人办理异地住房提取时,购房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必须具有购房所在地的户籍。
2、申请人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仅能用于还贷提取。
(二)每套住房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额以发票时间内账户余额为准;
(三)申请人在中心有多个有效账户的,需办理转移合并手续后才能办理公积金提取;
(四)本市以不低于20%的首付款发票购房提取金额转入开发公司;
(五)异地购房提取应提供全额付款发票,提取金额转入申请人本人账户。
服务网点、时间及电话:
序号 | 网点 名称 | 办理地点 | 服务时间 | 联系电话 |
1 | 市中心 | 池州市长江南路长江大厦(格林豪泰酒店)南边大厅一楼 | 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至下午6点 周六时间为:上午8点至12点 下午2点半至5点半 | 0566-12329 |
2 | 东至 管理部 | 东至县建德路30号景园小区门面 | 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至12点 下午2点半至5点半 | 0566-7011346 |
3 | 青阳 管理部 | 青阳县九子山大道山水华城南大门第22栋3号门面 | 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至12点 下午2点半至5点半 | 0566-5025169 |
4 | 石台 管理部 | 石台县黎明路9号 | 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至12点 下午2点半至5点半 | 0566-6028809 |
5 | 九华山 管理部 | 九华山风景区九华新区九华新街4栋6号门面 | 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至12点 下午2点半至5点半 | 0566-2823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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