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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剑 在 手 斩 欠 薪 ——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

发布人:qh时间:2020-05-21阅读:1373次

一 剑 在 手 斩 欠 薪

——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

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开始施行。这是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一件大事,是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重要举措。《条例》的施行,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使治理欠薪进一步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我们要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重大意义,增强依法治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紧迫感,把《条例》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

劳动报酬权是农民工最基本的权利和权益,实现农民工工资按点发、足额发是社会各界的的热切期盼。农民工漂泊在外,冒严寒酷暑、顶风霜雨雪挣钱养家,不怕苦不怕累就怕工资发放不到位。经过多年治理和多方面不懈努力,各地欠薪高发、多发的态势得到明显遏制,全省查处的拖欠工资案件数量、涉及人数和涉及金额持续下降,这意味着迎难而上、较真碰硬的治理已经带来明显变化。

但是,根治欠薪进入深水区、攻坚期,问题千头万绪,原因错综复杂,背后是生产组织、资金运转、工资发放模式、政府监管等方面难题的累积叠加。要根治欠薪,避免屡治不绝,就必须将成熟有效的实践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多年来治欠的深入探索和路径积累,使依法治欠具备了有利条件和坚实基础。《条例》对长期以来治理欠薪经验进行总结提炼,是各项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的集成、定型和法治化,为根治欠薪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和有力的法律保障。

法贵在行。只有做到扎实落地、严格执行,法规才会有力,才能有生命力。当下,要狠抓《条例》执行力,提高落地质量,把《条例》落实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领域、各方面、全过程,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 解决问题用法、追责问责靠法的生动局面。

《条例》的施行,这是治理欠薪的新起点,既为根治欠薪创造了良好机遇,也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运用好这一法律利器,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顽疾,实现根治欠薪的目标,让农民工不“忧薪”、更安心。

为便于大家了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内容,近日,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整理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应知应会知识 100问,敬请关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应知应会知识 100问

1.《条例》是什么时间施行的?

答:2020年5月1日。

2.农民工工资应当通过什么形式支付?

答: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3.《条例》中所称农民工是指什么?

答: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4. 适用本《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5.《条例》所称工资指的是什么?

答: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6.《条例》规定农民工有什么权利?

答: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7.《条例》规定农民工哪些义务?

答: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执行劳动安全

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8.用人单位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几年?

答:3年。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哪些职责?

答: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1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哪些职责?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11.《条例》中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要求是什么?

答: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

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

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12.农民工工资拨付周期为多久?

答:原则上按照双方书面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确定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13.《条例》中规定人社部门有哪些职责?

答: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14.《条例》中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有哪些职责?

答: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15.《条例》中规定发展改革等部门有什么职责?

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16.《条例》中规定,财政部门有什么职责?

答: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17.《条例》中规定公安机关有什么职责?

答: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18.《条例》中规定具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的单位还有哪些?

答: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19.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哪些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答: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20.《条例》是根据什么法律制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21.按照《条例》要求,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如何约定或制定?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22.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是怎样的?

答: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23.谁对行政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4.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农民工签字确认领取的工资表等内容。

25.用人单位依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保留什么?

答:农民工本人确认无误并签字认可领取后的工资清单及发放现场的影像资料。

26.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负责清偿责任?

答: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27.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怎样清偿?

答: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28.由出资人依法清偿的用人单位有哪几个?

答: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29.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是否允许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答: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30.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什么担保?

答:工程款支付担保。

31.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32.《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当约定什么?

答: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33.工程建设领域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主体是?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34.金融机构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怎么办?

答: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35.什么情况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答: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公示30日后,可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6.用工实名登记由哪个单位实行?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

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37.劳资专管员由哪个单位配备?

答: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

38.劳资专管员的职责?

答: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39.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工资发放情况资料应保存多少年?

答:至少3年。

40.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什么责任?

答: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41.谁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42.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清偿?

答: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43.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清偿?

答: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44.《条例》中,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什么代发制度?

答: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45.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如何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

答: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 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46.工资保证金的作用是什么?

答: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47.工资保证金实行怎样的差异化存储办法?

答: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48.工资保证金可以用什么形式替代现金存储?

答:金融机构保函。

49.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什么告示牌?

答:维权信息告示牌。

50.维权信息告示牌有哪些信息?

答: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51.哪一级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52.联合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答: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53.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怎样处理?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5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怎样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5.《条例》中规定人社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是做行政处罚决定还是行政处理决定?

答:都不是,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6.哪个部门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答: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

57.哪个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答: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58.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谁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其请求支付工资,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答:农民工。

59.如何加大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60.人社行政部门怎样掌握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情况?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61.农民工到工会去投诉,工会如何处理?

答:工会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62.对用人单位未编制、依法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或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行为,怎样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3.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为,怎样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64.人社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65.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怎么办?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66.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怎样处理?

答: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5万元以下的罚款。

67.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社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怎样处理?

答: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68.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被处罚、处分的对象是谁?

答: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人。

69.人社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怎么办?

答:经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70. 对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1.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怎样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2.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73.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

答: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74.怎样处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行为?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75.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6.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怎样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7.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怎样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78.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9.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0.哪些单位或个人应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答: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81.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在哪些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答: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82.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如何处理?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83.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依法提供哪些用工资料?

答:应当依法提供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

84.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怎样公布和曝光?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85.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方面,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什么活动?

答: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

86.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哪些行为要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答: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87.人社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什么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

答: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

88.人社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什么制度?

答:首问负责制。

89.人社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举报、投诉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如何处置?

答: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90.《条例》中,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约定的具体支付日期有什么规定?

答: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91.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在什么情形下支付工资?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92.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清偿时间怎么规定的?

答: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93.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清偿主体如何确定?

答:合并和分立前应由用人单位清偿;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94.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

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什么时候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答: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95.注册新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有什么清偿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清偿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96. 《条例》中,对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有什么规定?

答: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

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97.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什么?

答: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

98.对农民工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有什么规定?

答: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99.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对先行垫付有什么规定?

答: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100.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条例》中有什么规定?

答: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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