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医疗保险看病就诊分首诊和转诊,这个您清楚吗?
发布人:ynch12333时间:2020-05-15阅读:5308次
生病就诊,原来还分首诊和转诊,其中转诊还分双向转正,如果不清楚的话,和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什么是首诊医疗机构?
首诊医疗机构是指二级及二级以下综合医院,各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各级各类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什么是转诊医疗机构?
转诊医疗机构是指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双向转诊包括哪些?
“首诊医疗机构一转诊医疗机构”或“转诊医疗机构一首诊医疗机构”。
患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双向转诊?
患者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如符合《昆明市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双向转诊条件时,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患者办理双向转诊的流程是什么?
经办流程如下:由首次接诊的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内填写《昆明市分级诊疗转诊证明》,参保人持该证明尽快到对应的医疗机构办理转入院手续,转诊医疗机构在接受按双向转诊程序就医的患者住院时,要查验患者的转院证明,办理住院手续。
转诊转院过程中,首诊医疗机构和转诊医疗机构应做好哪些事项?
转诊转院作为一个连续的治疗过程,为确保参保人治疗不中断,首次接诊的医疗机构入院,转往的医疗机构应对转应该与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做好对接工作,使患者能及时入院,顺畅有有效。诊患者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服务,保持双向转诊通道顺畅有效。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规定在首诊与转诊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相互转诊,其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如何计算?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规定在首诊和转诊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相互转诊,其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只按首次住院的医疗机构标准计算一次,转往的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取消“起付标准”。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医保差异支付制度政策的通知中如何规定落实双向转诊和首诊负责制的配套措施?
(一)对于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连续计算起付线。由低级别医院转诊到高级别医院的,执行起付标准补差。由高级别医院转诊到低级别医院的,可不再支付起付线标准:
(二)对不按照转诊规定自行选择上转的患者,在原基础上适当降低其医保待遇。跨统筹区不按照转诊规定自行选择上转的患者,在原基础上适当降低报销比例;
(三)对认真实施分级诊疗制度、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在结算支付管理中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机构不执行分级诊疗制度违规转诊的,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一定额度扣减医疗机构垫付医保基金,必要时调减次年医保预算指标;
(四)继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推行按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按床日付费、DRGs付费等复合型支付方式,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结合双向转诊调整相关的付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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