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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须赔偿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0-05-14阅读:1944次

      最近,不少朋友十分关注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就有一个和网络直播有关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来给大家详细解读一下。


案例:

      温某于2017年4月入职某网络技术公司,担任某直播平台的运营专员,双方订立了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温某的月工资为1万2000元。2018年1月初,温某从网络技术公司离职。

      2018年2月,公司内审部门发现,在职期间温某利用职务之便,未经申报私自批准亲属在网络技术公司直播平台上设立并运营公会,违规在公司后台系统上进行操作,擅自删除了60多名平台潜力主播,并让这些主播转移到其亲属运营的公会名下,为这个公会牟利。

      温某的这个操作导致公司要额外支出被转移主播的底薪和多支出30%的分成比例,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在调查中,温某承认 其亲属利用公司直播平台获利40多万元,并和自己进行利益分成。2018年3月,这家公司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温某赔偿经济损失26多万元。


审理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温某在明知公司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营私舞弊,对亲属进行利益输送,给网络技术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因此 综合温某的工资标准、工作期限、工作期间获取的劳动报酬、在调查中的主动承认以及行业特点等因素,酌定温某向网络技术公司赔偿损失8万元。

      虽然温某已经离职,但他在职期间,在明知网络技术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违背基本职业操守,在网络公司能证明 存在重大损害的情形下,温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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