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 偿还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知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20-04-28阅读:1574次
1、申请条件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或职工偿还异地(房屋所在地须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下同)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可按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同一笔贷款职工再次申请办理还贷提取的,须在上次提取还贷满一年后。
2、办理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公积金查询密码、本人的银行借记卡(目前只受理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无锡农商行、江阴农商行、宜兴农商行的银行借记卡),并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首次提取办理材料:
1、本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
2、本人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合同原件;
3、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还款明细原件【还款明细内容包括借款人姓名、贷款账号,至办理该项业务上月的贷款余额等由电脑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书面依据】;
4、房屋所在地为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房屋所在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单原件(截至提取时点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
5、购房地为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二)该套房屋再次提取时办理材料:
1、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还款明细原件【还款明细起始日期为上一次办理该业务是提供的还款明细截至日期,还款明细内容包括借款人姓名、贷款账号,上次办理该项业务时所提取公积金一次性全部还贷的记录、至办理该项业务时最近一期还款后的贷款余额等由电脑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书面依据】;
三、提取金额: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余额),但同一笔贷款单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剩余贷款本息,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
注:
A、职工申领本人公积金,如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除按上述规定带齐有关资料外,另须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
B、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输入个人公积金查询密码。密码如有遗忘,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和个人公积金账号进行密码重置,其他任何人不得代为办理。
C、申请人配偶依据以上条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外,另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D、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依据以上条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条款中规定的资料外,另须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E、产权人子女的配偶可参照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条款中规定的资料外,另须提供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F、提取职工为外籍人员的,提供护照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提取职工为港澳台人员的,提供港澳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G、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提取参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执行。
3、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地点 | 办理部门 |
申请 | 职工带齐材料进行还贷提取申请 | 办理地点见下表 | 中心支取窗口 |
审核 | 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 | 办理地点见下表 | 中心支取窗口 |
支取 | 符合条件,材料无误办理支取 | 办理地点见下表 | 中心支取窗口 |
注:如需对材料进一步核查的,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支取服务场所及时间
单位名称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部 | 运河东路388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3:00-16:15) (夏令时8:30-12:00 14:00-16:15) | 0510-12329 |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阴市分中心 | 江阴市长江路18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00-16:15) | 88012329 |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市分中心 | 宜兴市宜城街道永安路15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6:15) (夏令时8:30-11:30 14:00-16:15) | 87012329 |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锡山分中心 | 锡山区东亭街道迎宾北路6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3:00-16:15) (夏令时8:30-12:00 14:00-16:15) | 88707945 |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山分中心 | 惠山区政和大道206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3:00-16:15) (夏令时8:30-12:00 14:00-16:15) | 82449273 |
4、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无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规定》(锡房金规【2018】5号)
二、提取要件及提取金额
(六)偿还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或职工偿还异地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同一笔贷款职工再次申请办理还贷提取的,须在上次提取还贷满一年后。
1.提取要件:
(1)本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
(2)本人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合同原件。
(3)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还款明细原件。
2.提取金额: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同一笔贷款单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剩余贷款本息,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
三、提取其他要件
(一)职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提取职工为外籍人员的,提供护照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取职工为港澳台人员的,提供港澳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二)职工委托他人代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代领人除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供职工本人及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配偶可以依据第二款第(一)、(二)、(三)、(五)、(六)、(九)、(十三)、(十四)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时,除提供款项中规定的资料外,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四)职工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可以依据第二款第(一)、(六)、(九)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时,除提供款项中规定的资料外,另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五)职工同户直系亲属可以依据第二款第(二)、(三)、(十四)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时,除提供款项中规定的资料外,另需提供户口簿原件。
四、提取其他有关规定
(一)职工依据第二款第(一)、(二)、(三)、(五)、(六)、(九)、(十三)、(十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账户内须保留百元以下余额。
(二)职工依据第二款第(四)、(七)、(八)、(十)、(十一)(十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提取参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8年12月7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无锡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有关规定》(锡房金[2005]24号)同时废止。
(3)《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锡房金规【2019】1号)第一项
一是完善《无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职工申请办理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产权人子女的配偶可参照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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