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 滁州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但不包括公积金等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1-21阅读:2160次
滁州市区和各县(市)调至1380元/月和1280元/月。
上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在2015年,滁州市区为1250元/月,各县(市)为1150元/月;滁州市区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为13元/小时,各县(市)为12元/小时。2018年11月1日起,滁州市区和各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都进行了相应上调。
据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并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等因素,省政府今年再次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上调。该工作人员还对劳动者容易误解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解读,即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是加班费的执行标准,“这个标准主要就是针对按小时计算薪酬的‘小时工’。正常用人单位里的职工,加班费的计算仍按劳动法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公积金等。
根据《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中剔除了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增加了“含金量”;具体来看,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有: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该工作人员表示,这是我省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以来,第13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与此同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设置,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等,均具有积极作用。
用人单位如有违反规定行为,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广大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权?记者从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获悉,如果某个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起初是责令企业改正并支付差额;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将强制企业支付差额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一定的赔偿金。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报案。
日前,我省出台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并规定于11月1日起执行。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此次调整后,滁州市区和各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380元/月和1280元/月;与此同时,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也同步上调,滁州市区为16元/小时,各县(市)为15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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