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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办法

发布人:nxyc时间:2020-03-30阅读:1746次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文件要求,纾解企业困难,保障缴存企业和职工利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日期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  

第四条 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制定缓缴和补缴方案,补缴方案应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缓缴期满后要及时补缴,补缴期不超过2020年12月31日。  

第六条 企业申请缓缴应提供《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职代会或工会通过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文件和缓缴补缴方案。对受疫情影响难以提供的材料,实行信用承诺制办理。“中心”根据提交的资料审批后,将《缓缴住房公积金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  

第七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补缴,补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贷款权益。  

第八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做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第九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包括:  

(一)被确诊患新冠肺炎的职工;  

(二)被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的职工;  

(三)疫情期间收入下降50%以上的职工;  

(四)一线医务人员以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  

第十条 保障职工租房提取,2020年6月30日前,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标准为6个月租金,提取金额不超过8100元,不影响本年度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 对一线医务人员以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给予支持,开通“绿色通道”。  

第十二条 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做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大力推行网上办,鼓励优先使用线上系统办理业务,线下办理业务实行预约办理,可采用邮递收送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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