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继续执行社保费减负政策
发布人:YCCMS时间:2019-01-07阅读:2053次
从2019年1月起继续执行社保费相关减负政策,具体如下:
一、社保减负政策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社保减负标准
(一)养老保险
1.单位缴费比例由14%调整为12%。
2.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调整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医疗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单位缴费比例由8%调整为6%。
2.外地户籍参保人员,单位缴费比例由4%调整为3%。
(三)失业保险
1.单位缴费比例由1%调整为0.5%
2.本市户籍个人缴费比例由1%,调整为0.5%,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
(三)工伤保险
按照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减半征收。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此次减负政策中养老保险减负,只适用本市辖区内的参保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
2.此次的减负政策调整,用人单位无需做任何操作,税务部门会自动依据减负标准,生成社保费应缴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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