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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 我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承租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付房租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20-01-10阅读:1696次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促进“住有所居”的重要手段。记者从我市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市政府近日印发了《常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明确,我市将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加大租赁住房市场供应。对租赁住房符合我市相关规定,可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区自主租赁房屋,政府将按保障家庭困难情况给予补贴。

构建具有常州特色的住房制度体系

近年来,常州市委、市政府始终把住房问题放在重要位置,通过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老小区综合整治以及加装电梯等多项措施,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实现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有力改善了老小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构建具有常州特色的住房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在借鉴相关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常州实际情况,以满足市民多层次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着力构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制度体系。《方案》共有三个部分、21条,对培育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加大租赁住房市场供应、完善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住房租赁管理与服务5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多管齐下筹集租赁房源

《方案》指出,建立租赁住房土地供应长效机制。将明确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制定租赁住房专项规划及完善土地竞拍规则。

为多渠道筹集住房租赁房源,《方案》明确了五种筹集方式:一是通过新增住房租赁用地集中新建;二是结合产城融合等要求园区自建;三是将存量商业、办公等房地产开发项目改建为自持租赁住房;四是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剩余保障性住房调整为租赁住房向社会出租;五是鼓励个人依法规范出租自有住房。

《方案》还明确,要构建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管理模式。打造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网络化服务监管体系,为市民提供安全、便捷、畅通的信息采集、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信用评价、信息查询等一站式服务。

政府加大对承租人的权益保障

为了进一步维护承租人的权益,该《方案》规定政府部门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住房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强制驱逐承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鼓励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稳定租赁关系。

该《方案》还加大了对承租者的政策支持力度:其中,第9条、第10条明确,对租赁住房符合我市相关规定,可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区自主租赁房屋,政府按保障家庭困难情况给予补贴。第11条提出,适时研究出台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享受与本地居民同样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措施,建立承租人权利清单。本市户籍且无自有财产住房的承租人子女,按照常州市学前、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接受教育;符合常州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的非本市户籍承租人,由各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其随迁子女在本区域内享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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