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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 公司不为我缴存住房公积金,算违法吗?

发布人:gdsch12333时间:2020-01-07阅读:1865次

新入职单位,却被告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的行为算违法吗?

我们来科普一下!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以法规形式强制执行,它是依法缴存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3日颁布实施(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及缴存住房公积金。

如果职工所在的单位不属上述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则不属法规强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双方可通过协商,以自愿原则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宜。


如果与单位协商未果,单位拒不缴存公积金,那么,职工可以怎么办呢?


若职工属于上述强制缴存范围的单位在职职工,发现单位没有按《条例》规定办理缴存登记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及时先向工作单位反映,要求按国家法规规定办理缴存登记及缴存公积金。如单位不办理,可实名通过执法申告方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提醒:如果被申告主体撤销、结业,即申告对象不存在或灭失,执法申告无法成立,所欠住房公积金也无从追讨。


职工对单位不依法规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执法申告的办理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一、职工提供材料执法申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受理职工的申告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作出审核。
二、通过审核的,向被申告单位发出告知函、补缴确认函,单位仍不补缴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罚人可于60天内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这个期间管理中心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上述时间过后,如单位既不提出复议或诉讼,又不执行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意见的,管理中心或权利人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何办理行政执法申告?

单位不依法规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反映情况并提出申请行政执法申告。

一、被申告单位是指用工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申告人是指与被申告单位建立有效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单位不依法规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设立手续;二是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申告单位以上行为,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告人书面反映诉求情况并经本人签名确认的申告书。

2、申告人身份证;

3、申告人与被申告单位依规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凭据(包括劳动合同、或生效的劳动仲裁书、或生效的法院裁决等文书),以确认申告人与被申告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应缴存公积金的时间。

4、提供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证明或凭据。如无法提供工资收入证明或凭据的,须书面说明不能提供原因。

注:以上提交的资料必须是原件,且同时提交二份复印件,待收件当场核对复印件后,原件交回申告人妥善保管,以备执法过程、或行政复议、诉讼中质证之需(防止可能出现证据无效);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和资料的来源。


执法申告是否一定要实名?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督促和以行政执法的形式,促使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和权力,但国家并未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到用人单位检查用工情况、职工的收入情况等,因此必须依靠广大职工真实反映情况、提供依法有效的资料(如是否在职职工、在职时间、在职期间的收入,等等),才能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这些要件和执法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无法作出有效的行政处理意见(决定),这些行政执法要求是国家行政立法对有权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部门的法定要求。

另外,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有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和义务,希望广大职工能理解上述道理,采取合法、合适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进行实名申告反映,单位不承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法确认事实,也无法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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