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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 市人社局以案释法案例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8-12-22阅读:3119次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劳动争议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供稿: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稿:逐级

检索主题词:劳动关系确认 以案释法   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双方是否确认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某乡卫生院聘用制医生吴某骑电瓶车出诊路上被一辆轿车撞倒造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为非主要责任。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受理,当日即向被某乡卫生院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在举证期间,某乡卫生院认为其与吴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是聘用合同,只是单位依据上级文件精神落实乡村卫生服务管理职责,为村卫生室选聘工作人员,双方只有管理关系,吴某属于卫生室工作人员,而非单位员工。为证明上述观点,特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取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当地人社部门认为符合工伤认定相关规定,认定为工伤。

【调查与处理】经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确认有劳动关系后,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

劳动关系确认后,不存在其它工伤认定障碍,可以认定为工伤。

【典型意义】

从理论上说,工伤认定部门对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必须是根据法律和法规作出。然而,除《劳动法》原则性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外,关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如何确定劳动关系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实践中,认定工伤的争议焦点又经常集中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给工伤认定带来认定风险。在今后工伤认定中,首先,以法律形式确认劳动关系,不失为一个好途径。


来源: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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