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完全失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将实行新老方法对比计发养老金
发布人:jxch12333时间:2018-12-20阅读:3229次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完全失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通知》实施后5年内到达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年龄的完全失地农民,按照“平稳过渡、缩小差距”的原则,采取新老方法对比计发养老金。
《通知》指出,采取趸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完全失地农民,其养老保险趸缴费年限的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方法为:(征地时已核定的本人趸缴养老保险费基数总额/趸缴年限)/征地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征地时已核定的本人趸缴养老保险费基数总额=征地时已核定的本人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趸缴年限。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按上述方法计算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达不到0.6的失地农民,应当按规定补足。
《通知》还明确,采取趸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完全失地农民,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全部缴费年限以趸缴费年限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之和计算。其中趸缴费年限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之和,超过满16周岁当月至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当月时间段的人员,以满16周岁当月至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当月时间段,计算其全部缴费年限,多出时间段的养老保险缴费,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由本人与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商,自愿选择相应时间段清理缴费并退还该时间段个人账户储存额。
《通知》实施后5年内到达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年龄的完全失地农民,按照“平稳过渡、缩小差距”的原则,采取新老方法对比计发养老金。以本通知规定方法计发养老金(简称新方法)高于以本市州或县区原规定方法计发养老金(简称老方法)的,以新方法计发结果发放养老金;新方法低于老方法的,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至2019年底期间,除发放新方法计发的养老金外,还要增发差额的90%,2020年增发差额的70%,2021年增发差额的50%,2022年增发差额的30%,2023年增发差额的10%,2024年以后全部采用新方法计发养老金。
完全失地农民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其趸缴费部分暂不转移,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确定待遇领取地后,需要转移的,按趸缴费转移并按本通知规定处理。完全失地农民在省外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外省允许转移趸缴费的则予以转移,不允许转移的则予以保留,在外省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趸缴费未能转移的,则清理趸缴费并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利息;将趸缴费部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省外又转移回省内的,按本通知规定处理。外省采取趸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完全失地农民,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我省时,暂不转移趸缴费部分,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省并在我省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允许其转移趸缴费并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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