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 南通调整2019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19-11-25阅读:1967次
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有关规定,经南通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苏人社复〔2019〕161号),现就我市2019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工伤人员,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在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9年7月1日起进行调整。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 230 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 206 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 202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9 元。
2.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按照每人每月原补差待遇的1.4%增加。
3.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调整标准按照不高于四级伤残人员的标准执行。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齐。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每人每月在原待遇基础上增加69元。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3277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2622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1967元/月。
三、相关数据口径
1.201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251元。
2.2018年,南通市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8648元。
3.自 2019年1月1日起,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按新的计发基数执行。
4.本次调整后,工伤待遇金额见分进角。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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