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指南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19-11-15阅读:1878次
一、办理条件
1、职工在户籍地或工作地购买拥有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5、因拆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补偿款大于购房款的,不予提取。
二、办理要件
1、市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未能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备案的,请开发建设单位联系中心说明情况、提供购房人员名单,并给购房职工开具购房证明)
2、购房增值税发票;
3、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用于拆迁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
4、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
5、身份证;
6、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三、办理方式
柜面办理。在主城区缴存的职工,携带以上材料到缴存银行主城区任一提取网点(详见附件)申请办理;在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缴存的职工,携带以上材料到相应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申请办理。
四、提取期限
自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五、提取额度
1、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因拆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提取总额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提取资金转账至职工在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六、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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