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能享受产假工资和生育保险待遇吗?
发布人:hnyc12333时间:2019-11-15阅读:2046次
赵敏是英乐公司员工。赵敏于2007年已生育一男孩,2015年10月生育二胎(小编注:当时生育二胎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时,赵敏花了医疗费3832.89元。公司未支付产假工资。
2016年9月21日,赵敏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生育医疗费3832.89元,支付产假工资7159.8元,生育津贴3500元。2016年12月13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三个月产假工资6498(2166×3)元、支付产前检查费与生育费2800(2500+300)元。
公司不服,于2017年3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产假工资可以支持,但享受产前检查费与生育医疗费的前提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故不能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赵敏三个月产假工资6498(2166×3)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由此可见,妇女生育无论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均应当享有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因公司对赵敏生育小孩前12个月工资平均数额为2166元没有异议,故公司应当支付赵敏三个月产假工资6498元。
关于公司是否向赵敏支付产前检查费与生育医疗费的问题。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上述规定说明生育保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贯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故公司不应当向赵敏支付产前检查费与生育医疗费2800元。
综上,法院判决: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赵敏三个月产假工资6498元;驳回赵敏要求支付产前检查费与生育医疗费2800元的请求。
公司上诉:违法生育不应当享受产假工资
公司认为,赵敏2015年10月生育,属于违法生育,公司不应当支付其三个月产假工资。
《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特殊保护待遇的全部适用应当有一个前提,即该女职工的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规定,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除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外,还应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内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赵敏属于违法生育,事实清楚,公司不应当支付其产假工资和与其违法生育相关的一切费用。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赵敏辩称,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赵敏应当享受产假工资等特别保护。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生育保险的设立是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贯彻,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的规定说明生育保险的设立是保障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贯彻,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赵敏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故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根据上述规定,对赵敏要求公司支付生育医疗费3832.89元、产假工资7159.8元、生育津贴35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赵敏要求公司支付生育医疗费3832.89元、产假工资7159.8元、生育津贴3500元的请求。
案号:(2017)鄂06民终2356号(当事人系化名,为突出重点,案情有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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