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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关于工伤十级的赔偿标准是什么?相关法律怎样规定的?

发布人:shch12333时间:2019-11-11阅读:1856次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注:超出工伤保险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9条、第30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例: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4号)第4条。

    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4、法律依据2011《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注:工资范围参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二章。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盛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二、工伤鉴别方法

    工伤,是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是因公负伤的简称。之前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通常采用该术语,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适用于普通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只存在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对于与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仍然适用工伤。

    工伤与公伤的区别是:

    主体及相互间关系不同。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中,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公伤发生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带有行政属性。

    确定待遇的依据不同。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行政法规确定。公伤待遇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能否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工伤可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伤不可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是享受相关的公伤待遇。

    待遇支付主体不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公伤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

    争议解决途径不同。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解决。对单位公伤待遇有异议的,只能先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工伤责任认定

    1、雇主无责任阶段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18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风险分担”理论中提出的观点。上述理论被称为“危险自负说”。

    2、雇主过失责任阶段19世纪下半叶,劳动者抗争取得了一定胜利,工伤责任雇主承担“过失赔偿”原则。

   3、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19世纪末期,劳工斗争和社会进步,英、德等国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由此,工伤责任进入到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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