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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关于实施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人:shch12333时间:2019-11-08阅读:2116次

    为做好《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沪府发〔2015〕29号,下称《实施办法》)的实施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的规定,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个人缴费基数

    单位在申报个人缴费基数时,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具体项目按国家统计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执行。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

    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年度按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确定。缴费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4月份。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缴费基数,按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工资收入核定。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

    (一)《实施办法》实施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

    《实施办法》实施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计算方法: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二)《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实施后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

    《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实施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计算方法: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凡《实施办法》实施前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按《实施办法》实施前已计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年限确定。

    视同缴费指数是指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与级别档次(技术等级与岗位)、岗位与薪级等分别确定。其中,按照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其视同缴费指数按本人职务对应的指数和级别档次对应的指数之和确定(详见附件2);按照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其视同缴费指数按本人技术等级和岗位对应的指数确定(详见附件3);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视同缴费指数按本人岗位和薪级对应的指数之和确定(详见附件4、附件5、附件6)。视同缴费指数不超过3.00。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 Xn-1/Cn-2+……+ X2016/C2015+ X2015/C2014+ X2014/C2013)/N实缴 ;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10月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实施办法》实施后的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过渡系数暂按1.0%确定。过渡系数可视情调整。

    3.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机关退休人员原实行的节日补贴费改按每月发放

    《实施办法》实施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属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退休人员补贴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资〔2014〕205号)实施范围的人员,按该通知规定发放的四大节日补贴费改按每月发放,每人每月为333.4元。

    三、《实施办法》实施后10年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发

    对于《实施办法》实施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实施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计发的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不再适用保低限高。 

    (一)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构成项目

    1.基本退休费。按本人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和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计算的基本退休费。

    2.退休补贴。机关工作人员按本人2014年9月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确定,具体对象和标准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退休人员补贴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资〔2014〕20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四大节日补贴费按每月333.4元计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2014年9月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确定,具体对象和标准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15年调整本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资〔2014〕86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按国办发〔2015〕3号文增加的退休费。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4.今后按规定调整的增量。

    (二)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计发办法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   (1+ )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四、跨统筹范围或与企业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

    工作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与企业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实施办法》实施后本人在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五、个人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的资金转移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六、缴费年限不满15年人员的缴费

    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七、工作人员延迟退休后的参保缴费

    凡根据国家和本市政策规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在延长期间应继续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八、改革前的个人缴费

    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本息,划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九、离休人员待遇

    本市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国家和本市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十、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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