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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sxch12333时间:2019-11-04阅读:1616次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快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建设,规范认定、管理工作,为创业者提供政策扶持和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8〕40号),以及我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22日

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建设,规范认定、管理工作,为创业者提供政策扶持和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8〕40号),以及我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指政府主办或各类市场主体创办,以创业孵化为主要目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发布、创业培训、融资贷款、专家指导、技术咨询、法律维权、事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的综合性平台。返乡创业园区(以下简称:返乡园区)是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能够为各类返乡人员创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服务, 吸纳就业效果显著,为返乡创业就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各类园区。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原则设在市、县(区)两级,鼓励争创省级和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

  第三条 扩大创业孵化工作覆盖面,支持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向基层延伸,带动每个县(区)和乡镇(街道)建设标准化创业中心。对达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标准的县级标准化创业中心和达到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标准的镇级标准化创业中心,可按程序分别纳入市、县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管理体系,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和标准化创业中心的建设、认定和管理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需求向导原则,以“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政府支持+创业者”为主要建设模式,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健全完善省、市、县(区)、街道(乡镇)四级创业服务体系,构建“政府+市场”创业服务新格局为重点,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各级人社部门要采取多样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加大就业创业工作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社会知晓度。

第二章 条件标准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孵化基地

  1.法人主体。基地的创办主体或授权运营者为陕西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团队和专家指导团队。

  2.硬件设施。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共享的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设立了以办公区、多功能会议室(培训教室)、咨询服务台、政务综合服务区、信息发布区等为主的功能区域。

  3.运营管理。运营状况良好,建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基础台账、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基础管理制度,以及系统规范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循环孵化和退出机制。

  4.服务功能。能够提供以创业政策宣传、咨询及代办,工商、税务、社保代办,创业培训,运营场所租赁,设备设施租赁,创业专家跟踪指导,项目发布等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服务,以及部分以创业融资贷款,人力资源,企业管理咨询,财务法务事务代理,知识产权等为主要内容的增值服务,并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书面创业孵化协议。

  5.扶持政策。低租金或免租金经营场地租赁,就业技能培训和以SIYB为主的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贷款等融资政策,创业补贴政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等,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返乡园区

  1.法人主体。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有相应的审批手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运营。

  2.硬件设施。园区内基础设施完善,水、电、路、网、环保等配套齐全,能够为入驻创(领)办企业提供注册登记、专业培训、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招募等“一站式”服务。

  3.运营管理。园区内创(领)办企业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城乡建设、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园区内企业能够有效保障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4.扶持政策。有相应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设有为园区内创(领)办企业的创业资助、经营场地费用和相关补贴或减免等项目以及扶持期限。

  第六条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返乡创业示范园区(以下统称省级示范)的认定条件

  (一)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除符合孵化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工作2年及以上。创业孵化以符合产业政策、绿色环保、适于劳动者创业或国家、省级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为主,无违法违纪行为。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所总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孵化场所利用率近2年总体不低于80%,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平均不少于20户,入孵创业实体提供的就业岗位近2年平均不少于150个。

  3.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近2年总体不低于5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孵率近2年总体不低于80%(孵化成功是指孵化活动结束后,入孵时未进行法定登记注册手续的入孵实体,在孵化协议期内完成法定登记注册;入孵时已完成法定登记注册的实体,在孵化协议到期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出孵是指孵化期满后,不再享受孵化政策)。

  4.发展前景良好,并在孵化模式、服务方式、体制机制等方面有所创新,对全省具有示范引领效应。

  (二)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

  除符合返乡园区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园区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绿色环保,在创业带动就业方面成效显著,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1年及以上。

  2.园区经营场所总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园区内已吸纳创(领)办企业运营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200人。

  3.已被认定为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在创业带动就业、服务方式、体制机制等方面有一定创新,对全省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4.园区吸纳贫困户创业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优先。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期限

  第七条 创业实体入驻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应具备的条件

  (一)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

  1.所从事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拟创业者应制定了明确的、经评估可行的《创业计划书》;已创办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3.接受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并与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孵化协议。

  (二)入驻返乡园区的创业实体

  1.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创新性,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2.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3.入驻实体原则上为返乡农民工、返乡大学生、返乡退役军人和本地农民所创办,接受返乡园区统一管理,并与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入驻协议。

  第八条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创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予以孵化和帮扶的时间应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创业可优先入驻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孵化或帮扶的时间可延长1年。

第四章 申报认定

  第十条 省人社厅、财政厅按照“坚持标准,稳步推进,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重在成效,示范引领”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示范的评估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的申报

  主要由市级人社部门依据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建设总体情况,择优推荐。申报单位应通过陕西省政府政务服务网(省级)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区)级人社部门推荐函、认定文件原件;

  (二)《陕西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推荐表》(附件1);

  (三)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基本情况介绍、创办主体或授权运营单位为独立法人的证明材料、运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创办主体与授权运营单位签订的合法委托文书,以及可支配场所产权或使用证明、创业孵化协议(入驻协议)范本、管理制度等达到省级示范建设标准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xx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在孵(入驻)创业实体花名册》(附件2);

  (五)能够反映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基本情况的相片5张。

  第十二条 市(区)级人社部门对申报省级示范的单位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市(区)、县级人社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评估认定工作。县镇两级标准化创业中心由上一级人社部门负责考核验收。申报单位应提供的有关材料由各地人社部门根据实际自行规定。同一法人主体不得同时申报孵化基地和返乡园区。

  第十四条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评估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申报。人社部门主要以公告或通知的形式,启动评估认定工作。申请认定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单位,应自公告或通知发布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陕西省政务服务网(省级)提出申请,并上传有关材料。

  (二)资料初审。人社部门负责申报资料的初次审核,并根据申报资料反映的有关情况,确定接受专家评审的申报单位。

  (三)专家评审。人社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专家组,采取召开评审会议或实地考察的形式,对符合有关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估。省级示范主要通过对本办法第六条逐项量化打分的方法进行。

  (四)公示认定。对达到基本条件和建设标准的拟认定对象,由同级人社部门经会议研究后,在官方网站或主流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同级人社部门正式行文认定,并加挂牌匾。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日常运营管理。人社部门按照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对孵化基地(返乡园区)施行分级绩效管理,并按要求落实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自省级示范认定第二年开始,以3年为一个绩效评估周期,省人社厅依据条件标准,采取实地考察、答辩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达到绩效评估时间的省级示范进行一次绩效评估。经绩效评估合格的保留省级示范资格;不合格的取消省级示范资格,并收回牌匾。被取消省级示范资格的孵化基地(返乡园区)5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示范。

  第十七条 市级及以下人社部门应依据不同层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和标准化创业中心建设标准,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对本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和标准化创业中心进行绩效评估,并建立优胜劣汰机制。

  第十八条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和标准化创业中心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孵化基地(返乡园区)、标准化创业中心违法违规经营,或入驻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孵化基地(返乡园区)、标准化创业中心被扶持对象投诉三次,经查实拒不整改的;

  (三)不能按照书面创业孵化协议或返乡园区入驻协议为创业实体提供服务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设立创业孵化项目补贴资金,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给予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创业孵化项目补贴资金应依据创业孵化(创业扶持)实际效果核算,由孵化基地(返乡园区)所在市(区)或县人社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批落实。其中,孵化基地按照每孵化成功1个创业实体和每带动1个人就业分别确定补贴标准,并依据孵化成功的创业实体个数和带动就业人数2项指标,核算补贴金额。返乡园区按照每存活1个创业实体和每带动1个人就业分别确定补贴标准,并依据存活的创业实体个数和带动就业人数2项指标,核算补贴金额。每个创业实体和就业的自然人作为核算指标,只能使用一次。

  第二十一条 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核算标准由市级人社部门自行确定,原则上每孵化成功或存活1个创业实体的补贴不超过1万元,每带动1个人就业的补贴不超过3000元,给予每个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市(区)、县级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总额最高按本级当年就业资金总额的10%安排。

  第二十二条 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成功创业或实现就业的,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其他劳动力补贴标准的1.5倍核算。

  第二十三条 对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级评审、评选结果,分别按每个50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创业孵化项目补贴和国家级、省级示范一次性奖补资金应通过陕西省就业资金管理系统申请,并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无法通过数据比对审核孵化成功(继续存活)创业实体个数和带动就业人数的市(区)、县可自行规定,由申请单位提供补贴申请表、孵化成功(继续存活)创业实体花名册和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补贴核算佐证材料等申请资料。其中,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继续存活)佐证材料可以为: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法定有效证照复印件或市场主体年报证明、纳税单据、为从业人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单据之一复印件;带动就业佐证材料可以为:吸纳就业人员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或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单据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推动实现大数据比对,严格落实补贴资金核算、审核、拨付程序。

  第二十六条 创业孵化项目补贴和国家级、省级示范一次性奖补资金具体用途由申请单位确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区)人社和财政部门须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建设、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补贴标准,并报省人社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社厅、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43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政策文件关于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建设、认定、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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