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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批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通知 镇公积金﹝2019﹞63号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19-11-01阅读:1876次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公积金缴存职工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问题,经研究决定,逐步分批对符合条件的商业贷款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且拿到不动产权证满两年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可申请“商转公”业务,已办理贴息业务的职工,需至贴息期满后申请。

二、已办理过“商转公”贷款贴息的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时应重新对申请职工的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最大可贷额度进行审核认定,其中对所购房不动产权证日期的审核以职工首次申请贴息时间进行认定,不受商品房不动产权证3年内、二手房不动产权证1年内的条件限制。

三、“商转公”贷款贴息期满的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时,之前已办理提供的购房合同(买卖契约)、发票、所购房不动产权证书不需要再重复提供。

四、“商转公”贷款贴息期满后,职工若愿意继续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的,可继续申请贷款贴息。

五、“商转公”业务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办理,以缴存职工申请“商转公”时间的先后顺序按资金计划安排进行放款。

六、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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