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持续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解答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10-23阅读:1773次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以下就您关心的此次持续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1、问:本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与以往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何区别?
答:本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与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相同。即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全省工伤保险费率按《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秘〔2018〕188号)确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下调50%。
2、.问:工伤保险降低费率后实际缴费费率是多少?
答: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我省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6%、0.8%、1.0%、1.3%、1.6%、1.9%。本次全省按50%降低费率后,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下调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1%、0.2%、0.3%、0.4%、0.5%、0.65%、0.8%、0.95%。
3、问:此次工伤保险费率降低后,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有调整吗?
答: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是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确定的。2018年我省出台《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8〕22号),将原来各市执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从4‰、2‰、1.5‰统一下调至1.2‰。因此,此次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不再调整,仍为1.2‰。
4、问: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否会影响到工伤职工待遇?
答:我省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总体平稳并施行了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在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政策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待遇发放不受影响。
5、问:此次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是否会影响到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
答:工伤职工长期待遇水平不受此次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影响。如伤残津贴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核定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是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所以此次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不会影响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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