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人:gxch12333时间:2019-10-22阅读:1915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为便于政策理解,现解读如下:
问:《意见》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精神。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是国家和自治区就业脱贫工作的重要环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要求“……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帮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打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4号)要求“各地要统筹考虑乡村建设实际需要,开发农村保洁、治安、护路、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等公益性岗位帮扶贫困劳动力就业。贫困地区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置贫困劳动力,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期限的岗位补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决战极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4号)要求“每个极度贫困县安排500个以上公益性岗位,每个极度贫困村安排10个以上公益性岗位,每户极度贫困户安排1个公益性岗位。”二是指导各地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文件旨在为各地岗位开发提供参考和依据,并为了缓解地方财力困难,允许各地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进行岗位开发。
问: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由各县(市、区)统筹实施,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做好岗位开发指导工作。
问: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资金从哪里列支?
答:开发扶贫公益性岗位所需的相关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从本级安排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等资金中统筹安排。
问:扶贫公益性岗位为何签订服务协议而非劳动合同?
答:考虑到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为一种特殊的就业援助手段,主要为了帮助确实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家庭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和较为灵活地就业,故建议与岗位人员签订服务协议而非劳动合同。但也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与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依法发放工资待遇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如何确定?
答:各地根据地方财力和岗位实际情况确定,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标准主要结合扶贫公益性岗位工作量、全区脱贫标准以及资金承受能力确定。
问:需要为岗位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吗?
答:需要。主要考虑到如果用工期间出现意外情况,岗位人员将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防止贫困劳动力因伤返贫,同时也作为减少劳动纠纷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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