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金华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的公告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18-12-14阅读:2982次
各参保对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金人社发〔2018〕114号)文件规定,对金华市区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进行规范,现公告如下: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除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2019年1月1日起,除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并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同意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单位职工申请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国家及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应参保未参保期间。办理补缴手续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提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文书。
补缴标准按浙劳社老〔2006〕14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为方便广大缴费人员,妥善处理2018年12月31日前断档期间的补缴问题,做好前后政策衔接工作,经研究,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原断档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灵活就业人员如果养老保险在2018年12月31日前曾有过断档且需要补缴的,请务必在2019年1月31日之前到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或税务征收窗口办理补缴。
特别提醒:因税务征收系统整合,2018年12月25日-2019年1月3日期间无法正常办理补缴业务,非急需的,请错开该期间办理。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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